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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中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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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200845

 

   九游(中国)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条例

 

为坚持贯彻高职办学理念,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推进职业技能鉴定行为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各系主任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九游(中国)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简称院鉴定所)是全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对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在学院直接领导、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下,负责指导全院各部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小组人员报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备案。

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1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就业准入制实施的重要步骤。200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明确提出:“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年,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明确指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简称“双证制”);2006年,在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中,重申“双证制”,并提出了明确的建设指标。因此,实行“双证书”培养制度,已成为高职教育办学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促进我院学生素质教育的提高、增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2、必须充分认识到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仅是贯彻教育部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而且是落实人才培养水平评估指标的需要,更是进一步深化我院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我院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途径。

3、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是我院学生具有某种职业能力的体现和证明,是毕业生能够从事某种职业岗位的职业技能凭证。“双证书”制度充分体现了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是实现高职培养目标的有力保证。

4、必须提高认识、更新观念,为拓宽就业渠道,学院大力提倡、鼓励、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要动员、组织学生参加多种职业技能鉴定和考核,实现一专多能,通过多方努力,把实施“双证书”制度工作落到实处。

三、工作目标

1、根据教高[2006]16号和苏教高(2008)1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学生的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真正落实高职教育实施“双证书”培养的目标,学院决定从2008级起,全面推行“双证书”制度。

1)学院决定,将职业资格证书课程纳入教学培养计划,使其与日常教学紧密结合。实施“双证书”制度后,学生必须获取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至少一种职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证书,方能准予毕业。

22006级和2007级的培养计划,根据2008级的要求进行调整,学生毕业时获取相关职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证书的比例要达到90%。

2、各系按照学院规定的各项指标,制定本部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岗位责任、考核方案等,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齐抓共管,奖罚分明,将“双证书”制度落到实处,为我院学生今后顺利就业创造条件。

四、鉴定原则

1、我院获取职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证书以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与专业密切相关的行业为主,以其他部门或行业为辅,以上部门和行业尚未开展鉴定的专业或种类,可选用其他行业或机构的认证证书,但须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2、各部门在选择和确定各专业证书种类时,要从市场需求和各专业的职业特点出发,充分考虑我院专业设置、证书法律地位、社会认可度、取证难易程度、学生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真正体现学院实行“双证书”制度是“以学生为根本,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本原则。

3学院与各系协同统一确定学生获取职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证书范围及种类,并体现在培养计划中。学生获取的证书分为“必考、选考”两类,学生可在“必考”科目中选考其中至少一种证书作为毕业的必要条件,其余“必考”和“选考”证书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所获学分可以作为奖励学分冲抵学生毕业最低学分的不足部分,具体办法详见《大学生手册》中的学分管理规定;奖励学分超过一定标准,可以按照《大学生手册》中单项奖的标准进行奖励。

4、学院把实施“双证书”制度作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推进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将“双证书”制度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即证书课程考试大纲和专业教学大纲相吻合,学生取证时,学院不再另行单独组织培训。

五、组织管理

1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学院统一管理,院鉴定所对全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总负责,做好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并会同教务处、财务处、各系做好资格审查、帐目管理及组织管理等工作。

2各系根据学院的要求全面负责本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工作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大力宣传推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证书的重要意义,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形成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为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提高,院鉴定所定期对各系、各专业班级获取证书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全院范围内公布。

4、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备案审核制度,各系在开展鉴定工作之前,须填写《九游(中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备案申报表》,一式二份,经院领导审核批准后,一份反馈系里,一份存放在院鉴定所备案。

5、对取证难度较大的专业,需要进行短期考前辅导的,由各系填写《九游(中国)职业技能鉴定辅导申报表》,一式二份,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开展考前辅导工作。

6、学院大力鼓励和支持各部门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并积极拓展面向社会开展工作的渠道。

六、鉴定流程

1、申请参加鉴定的学生持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到所在系报名,报名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学生证复印件一张(往届生必须提供毕业证原件);黑白同底二寸照片三张(用于申报表及证书)、一寸照片一张(用于准考证);各系由负责报名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一式两份。

2、各系按照报名人数和规定收费标准,将鉴定费用集中交到财务处指定的专用账户,同时,各系凭缴费发票或收据、报名电子文档、相关材料到院鉴定所报名。

3、院鉴定所对各系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确认无误后,按照省、市鉴定指导中心的要求,将资料汇总、学生信息录入考务软件,上报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其他行业的认证管理中心)审查,办理正式报名手续。

4、报名结束,院鉴定所组织各系落实考前准备工作,包括考场安排、准考证签发、试卷申领、考评员选派、考试监督、组织阅卷、成绩审批、组织鉴定、成绩公布等,并将具体安排及要求,以书面形式发放到各班级,同时在院鉴定所网站公布。

5、院鉴定所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办理证书,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用印章,由院鉴定所发给各系,各系安排学生本人签字领取后,签字单交回鉴定所存档。

     七、经费管理

     1、严格按照《九游(中国)预算外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实行收支二条线,各项收费由学院统管,做到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2、院鉴定所将鉴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面向全院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3、在财务处设立院鉴定所和各系职业技能鉴定专用账户,用于统管全院相关费用,各系在使用本部门经费时,必须由系主任一支笔签字,经院鉴定所和财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支取。

4、职业技能鉴定经费原则上是用于开展职业鉴定工作等合理开支,严禁挪作他用。

     5、经费分配比例根据专业获取证书的不同种类来确定,原则向系部倾斜。财务处每学期末须向院领导、各系通报经费使用情况。

     八、考核奖励

    1、对于学生在一年中累计取证获取奖励学分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里审核后,报至院鉴定所批准,按照《大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单项奖励,并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加分。

    2、学院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成绩突出,表现优秀,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3、学院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纳入院、系两级年终考核指标中,对于取证率未达到当年指标的系或班级,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能评为“优秀”等级,班级或所在系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九、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施,《九游(中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终止。

 

 

九游(中国)

                                二○○八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职业技能鉴定  管理  条例

九游(中国)办公室           200871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