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第二批)及明确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5]93号
苏财综[2005]23号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第九批、第十批国家职业标准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 苏财综[2004]160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作了相应增补。现将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第二批)(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第二批)相关的技能鉴定,应在执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同时,对应《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规定的类别和鉴定级别进行收费。
二、本通知自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第二批)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与之抵触的规定相应作废。
主题词:职业工种 鉴定 分类 收费 通知
抄送:省有关部门。
附件: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第二批)
(2004年4月公布施行)
职业类别 职业(工种)
第一类 企业管理人员 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经理人
第二类 机械设备加工、维修装备人员 汽车(拖拉机)装配工、汽车生产线操作调整工、机动车检验工
电力设备装配、试验、检修人员 变压器装配工、互感器装配工、变压器试验工、电工、化工检修电工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计时仪器、仪表装配工
社会服务人员 珠心算教练师、社会工作者
计算机管理与应用人员 网络编辑员
第三类 工程施工人员 水泥制作工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包装设计师、玩具设计师、汽车模型工、汽车饰件制造工
第四类 粮油食品制作人员 食糖制作工、味精制作工
化工生产人员 蒸发工、蒸馏工、萃取工、吸收工、干燥工、结晶工、化工总控工、玻璃配料工、玻璃钢制品工、气体净化工、压缩机工、制冷设备维修工
印刷人员 柔性版制版工、网版制版工、柔性版印刷工、网版印刷工
购销人员 农机营销员
服装、洗染人员 纺织染色工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缝纫机装配工
农林专用机械人员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农机机械操作工、农机化技术推广员
第五类 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废旧物资回收挑选工、锁具修理工、农机服务经纪人
种植、畜牧生产人员 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有害生物防治员
邮政和电信人员 呼叫服务员
第六类 铁路运输人员 车站值班员、客(货)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