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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中国)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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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建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01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贷〔200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工负责落实资格审核相关工作。

第三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的主要依据。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第四条 贷款额度

按照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规定,本专科生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00元。

第五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六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共同负担;学生毕业后3年“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按借款合同约定, 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毕业后自愿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并达到一定年限的,享受省政府制定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一采取向资助对象所在高校汇款的方式发放,不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账。

三、资助对象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是指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被我院录取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含当年录取的新生)江苏籍(含已试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籍)的专科学生。

第九条  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资助对象父母均已故的,可在其直系亲属、同学、老师或近邻中选择一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

四、资助对象条件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四)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五)经过贷款资格审核,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五、新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各高级中学“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评议小组”负责审核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高级中学应及时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所属各高级中学的毕业班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信息,对有贷款需求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机构工作需要,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六、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对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在校生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和贷款需求情况汇总。

第十五条  对新生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原籍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学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七、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3月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部署各市、县(市、区)、各高等学校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总体额度等工作。

第十七条  每年3月份开始,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辖区高级中学向毕业班学生开展宣传工作,并审核确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毕业班学生名单,并将上述名单录入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4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辖区内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高中毕业学生名单书面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3月份,各系(院)组织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进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并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4月份,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在校生名单及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4月底前,将书面信息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每年6月底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市、县(市、区)和各普通高校报送的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汇总、分类,抄送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连同普通高校名单通过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下达各市、县(市、区)的乡镇、街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网点。

第二十一条  我院当年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中学贷款证明、身份证,与家长共同向户籍所在地金融机构经办网点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每年6月底前,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在校学生开具贷款证明(附件2)。

第二十三条  我院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学校贷款证明、学生证、身份证,与家长共同向家庭户籍所在地金融机构经办网点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八、要

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健全、完善“奖、贷、助、补、减”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措施,是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步骤,是运用财政、金融手段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探索和实践,也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十五条  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关系一代人的成长,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领导和全校师生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得重大意义,认真做好贷款申请、资格认定、信息汇总、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优先顺序依次为:1)孤儿;(2)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3)无收入(指父母丧失劳动能力);(4)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5)低保户;(6)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7)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8)低收入(指其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学基本费用的)。

九、附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

      (二〇一七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