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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中国)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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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 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二、评审对象

第二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三、奖励名额及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下达;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四、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且符合院优秀学生特等或一等奖学金条件。

五、推荐名额

第五条  上级下达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原则上不分配到各系(院),由学校统一评审。根据上级当年下达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及预算指标,确定各系(院)评审推荐的名额,参加全院评审。

六、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申请、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全院评审工作,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评审、推荐工作。

第九条 每年9月20日前符合本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 1)和学生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第十条 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向全系(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各系(院)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相关材料和建议名单进行汇总和认真评审,并提出全校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当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学生基本情况介绍和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等材料一并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七、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上级批准后的国家奖学金,每年11月30日前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接到国家奖学金经费后由院资助管理中心对获奖学生登记造册并送院财务处。国家奖学金由院财务处负责管理与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奖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条例,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要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系(院)、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推荐、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六条  各系(院)、有关部门在评审工作中,要加强领导,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使师生深刻认识设立国家奖学金的深远意义,明确评审条件和程序。要充分发动师生参与评审工作,做到坚持条件,保证质量。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在学年度评优工作基础上进行。各系(院)推荐名单要经系(院)领导集体讨论通过。评审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加强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学生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后,将取消该生各种资助。经办评审的有关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如有违纪和失职行为,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获奖学生应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加强品德修养,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处处起模范作用,以优异的成绩回报国家和社会,回报学校和父母。

九、附

第二十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九游(中国)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审、推荐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三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