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费用报销及奖励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17-11-06

 

 

九州〔2017〕56号

院属各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工从事职务创新和发明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我院的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九游(中国)专利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对于专利费用报销及奖励做如下补充规定:

1.专利奖励对象仅限于本人为第一发明人且专利权人为九游(中国)的我院师生。

2.学院设立专利基金,专利基金的预算、管理由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负责,用于专利相关费用的报销与奖励。

3.学院对专利授权进行奖励。属本院职务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后,本人将专利证书原件及完整专利档案送交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登记存档,学院在年度绩效考核时进行统一奖励。每一项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5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

4.为鼓励发明创造,对发明专利除进行统一奖励外,发明人可在专利申请受理后,凭专利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审查费、专利证书费等项目)发票到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审核报销。

5.鼓励学生发明创新。我院学生取得的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学生1000元,指导教师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学生500元,指导教师300元。

 

 

九游(中国)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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